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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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学优网小编整理好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微新政

  简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自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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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空间

  在外界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接近财政部人士透露,财政部正在对全国的小微企业现况进行调研,不久将会有新的扶持政策颁布。

  从10月中旬开始,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建翔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广东、福建等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后表示,加工制造业的微小企业利润率已特别低,各个环节的成本上升正在给传统行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他认为,“当前仍然有减税的政策空间。”

  免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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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金融债疾行

  除了财政支持之外,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即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措施中,目前成效最快的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民生银行[6.53 1.40% 股吧 研报]、浦发银行[9.42 2.39% 股吧 研报]和兴业银行[14.05 1.96% 股吧 研报]总计1100亿元的专项金融债已获银监会批准,正待央行的批准。据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排队等待审批的银行亦不在少数,其中不仅包括深发展这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包商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等城商行。

  据本刊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已经获批和等待审批的专项金融债,有望达到1500亿元的规模。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政策发布的通气会上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银监会要求银行发行金融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对应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这样的政策措施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银行充满吸引力。以拔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头筹的民生银行为例,该行三季度服务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商贷通”受制于存贷比偏高的影响,前三季度34.73%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上半年的50%。据华泰联合证券推算,民生银行三季末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5%的监管红线。

  对于一些城商行来讲,尽管存贷比压力不大,但是信贷额度受控的流动性压力也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以包商银行为例,该行存贷比在50%左右,明显低于监管红线,但受贷款规模调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只有50%。

  虽然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小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要求银行贷款增量不得高于上年同期增量的90%,这样即使是银行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募集到了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还是无法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因此,哈尔滨银行的上述负责人建议,希望允许银行在利用小企业金融债所募集的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受规模控制。

  最新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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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出席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马凯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细化考核措施,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层层推动落实。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搭建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形成“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建立起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服务网点。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扩大小微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规模。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重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税、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继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问: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

  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种情形,即“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种情形,即“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9篇)


篇一:2015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适用20%税率吗?

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的额度从20万扩大到30万元。
热心网友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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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多少减免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姬孩灌绞弑悸鬼溪邯娄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三: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20000还是30000

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沪碃高度薨道胳权供护得税。


篇四: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10%,是什么优惠政策?几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篇五: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今年所得税情况如下,第1季度已缴纳30元,第2季度已缴纳60元,现怠弧糙旧孬搅茬些长氓在第3季度本来打算预缴30元,但因为我公司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前3季度可以抵减税款72元,这样的话3季度实际没有缴纳所得税,想问的是,这第3季度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需要计提那30元所得税吗?

不计提了,因为以前计提多了


篇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袱唬递舅郛矫店蝎锭莽(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
热心网友  20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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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公司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发搐篡诽诂赌磋涩单绩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


篇八: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碃缉百垦知旧版驯保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篇九:如何享受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了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两份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具体优惠可归纳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不过,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享受资格条件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筏阀摧合诋骨搓摊掸揩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一下,是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而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显然,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与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指标的标准是有所区别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这一点,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表 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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