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办关于常住人口的政策_哈尔滨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登记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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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尔滨户口新政策

2015-01-19 

据市公安局户政处户口审批科科长王炳华介绍,哈市于4月1日执行了新的落户政策,从6个方面放宽了落户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取消了一些繁琐的证明材料。

6项落户新政

1.农业人口妻子投非农业人口丈夫落户,取消结婚满5年限制。

2.农业人口丈夫投非农业人口妻子,取消45周岁年龄限制。

3.凡哈市郊区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征用,只要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被征用证明,随时可审批办理农转非落户。

4.外地人员在哈居住5年,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和家属落户。

5.居住5年落户、往年出生以及收养子女落户由三级审批简化为两级审批。

6.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房取消《评估报告》等。

 2015哈尔滨户口新政策: 
 本月起居民可自愿更换户口簿 

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退“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2015哈尔滨户口新政策:农民进城可享7项基本公共服务 

1.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6.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7.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2015哈尔滨户口新政策:办理流程 

一、办理落户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落户,由派出所负责调查申报、分局复查审批落户(须携带个人申请、子女和父母户口、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住宅房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方户口、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有本科学历者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外籍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员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2、外籍转业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口通知书或变籍退伍义务兵落户口通知书、变籍转业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3、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

?“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当地无子女,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凭有关证明,可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和市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在哈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来哈务工经商人员,业绩突出,荣获省或市“十佳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各项审批落户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50万元人民币建厂、办企业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三投靠”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城市2015年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11 10:42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城市2015年新农合参合 

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市2015年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双城市2015年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哈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我市新农合工作成果,确保我市2015年全市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全面完成,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4〕159号)、《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关于提高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4〕211号)及《哈尔滨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哈农合领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和哈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和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以各乡(镇)政府为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居民参合,不断提高参合率和保障水平,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稳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筹资标准 

2015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4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各级政府每人补助360元,国家、省及地方配套补助资金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正式文件为准。 

(二)工作目标 

1.参合率继续保持和超过上年水平。新农合是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惠民制度,积极动员和引导全市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参合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合,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新农合的实惠和好处告知广大农村居民。按照上级要求,参合人数不得低于2014年的参合人数,参合率力争达到常住人口100%。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贫困残疾人要全部参合。 

2.及时足额缴存参合资金。全面完成参合缴费工作任务,个人缴费、集体经济资助、民政、残联部门资助人员缴费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应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三、部门职责分工 

2015年,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要在各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是新农合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和哈尔滨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以乡(镇)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的职能作用,以村和社区为单位,开展参合缴费工作;设立方便参合人缴费的工作站,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参合缴费、登记、新参人员影像采集等工作。村委会(社区)收取参合费用及乡、村集体经济资助村民个人参合的,要按家庭出具和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填写家庭每名参合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要认真核对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资助参合人员名单,不得再向受资助人收取个人缴费资金。双城镇要为自愿参合的城镇居民,在市区内(社区)设立参合资金缴费点。 

(二)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一是在动员和引导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中,要积极为市政府当好参谋,按照省和哈尔滨市指导意见,做好补偿政策调研测算,协助市政府制定新农合补偿方案;组织市、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人员及乡镇和村卫生所医务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印制参合缴费各种登记表(册)、新农合《医保卡》和宣传材料等;与财政、民政、残联部门核对参合人数和缴费金额;录入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和统计上报工作。二是在新农合年度运行中,卫生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严密防范、重点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挤占、挪用、贪污、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及时、足额将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收缴专用收据》;乡(镇)财政所保留收据票据存根备查,并负责将村委会收缴的参合资金暂存后统一划拨至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会同卫生部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上级财政部门。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四)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本市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参合;要在乡(镇)政府组织参合缴费之前,向各村委会(社区)提供其资助参合的贫困人员名单,避免发生重复缴费现象。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将资助贫困人员参合资金一次性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五)残联部门职责。负责全额资助本市自愿参加新农合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合,代其缴纳全额个人缴费资金。应在全市动员参合缴费工作之前,将所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村委会(社区),避免发生重复缴费现象。在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将资助参合资金一次性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六)农业部门职责。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员居民参合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七)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新农合工作的全程监督,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八)公安部门职责。按照哈市卫生局、哈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哈卫联发〔2011〕34号)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骗取新农合基金犯罪案件,及时调查侦办,快速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九)宣传部门职责。在农民参合缴费期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层面宣传报道新农合有关政策和参合居民受益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踊跃参合氛围。 

四、方法步骤 

2015年度,全市参合缴费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动员阶段(2014年 12月 3日-12月 9日) 

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省和哈尔滨市有关要求,制定《2015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发放《农民参合缴费登记表》和宣传材料;购买《新农合基金票据》;市、乡(镇)政府组织召开2015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动员大会,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 

(二)宣传和缴费阶段(2014年12月10日-12月 25日) 

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单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采取定时间、定地点的方式办理农民参合缴费事宜。一是12月25日前完成常住人口的参合缴费工作;二是对外出打工人员参合缴费时间可延至2015年2月28日。缴费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将本乡(镇)参合农民缴费资金一次性汇缴到市财政新农合专户。 

(三)汇总和信息录入阶段(2014年12月26日-12月 31日)。 

主要任务:市、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汇总农民参合人数及核对民政和残联部门资助人员名单,录入参合人员信息并及时将参合人员情况上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五、保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农合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相关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部署要求上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及时召开参合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完成年度参合任务,市政府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参合任务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农民缴费工作结束后,我市将对2015年收缴情况进行排列名次,确保2015年度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及医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 

(二)加强参合管理,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强对参合缴费的监督管理,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参合,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代缴和垫付。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单入户率要达到100%,让广大农村居民都能了解新农合有关政策、知晓新农合年度待遇、积极踊跃参加新农合。 

(三)做好信息反馈,加强信息沟通。各乡(镇)要建立农民参合缴费进度定期报告制度,自下而上逐级、及时汇总上报农民参合缴费信息。同时,要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于各级领导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协调发展。要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六、相关要求 

(一)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老人、儿童参合工作;对于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老人和儿童,经村委会(社区)证明可破户参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要随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参合;父母可自愿为2015年出生的"预产儿"参合。外地户籍人员来我市务工长期居住的,本人自愿在我市参加新农合的,可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出具未在当地参加新农合的证明,在现居住地也可参加新农合;由农垦或其它性质划分、迁居到地方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自愿参加新农合。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二)商业保险。农民参加新农合后,也可以同时参加各种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不受任何影响。 

(三)补偿时限。补偿有效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实有农业人口数调查。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为做好、做实农民的参合工作,校准我市实有农业人口基数,各乡(镇)要做好农村实有人口的调查和上报工作,将农村确实户在人不在的,从农业人口总数中剔除。为做好此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基础调查,了解情况,如实上报,切忌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现象发生。各乡(镇)请于12月25日前,将2014年实有农业人口数调查统计表由乡(镇)政府盖章、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卫生局合管办,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七、补充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城市2014年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 

哈尔滨市公安局现行落户审批政策、流程、时限及身份证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相关规定

2013-09-22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便民利企若干规定

第一条应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二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学位证,职称证或晋升职称评审表,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三条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经哈尔滨市政府或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大哈东新区等以及各类产业集群区)中的各类企业招录、引进、调转、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才(如IT人才、动漫科技人才等)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的特殊人才,凭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市、区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高级技师或技工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四条外埠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等,凭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分局和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在哈市购买约15万元人民币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夫或妻一方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只要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夫妻投靠,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子女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父或母,由哈市八区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哈市子女,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父母的退休证或下岗证或病退手续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房产被依法动迁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农业人口,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房产(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部门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成建制征用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失地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安置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征地证明,由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组织协调,市局户政管理支队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统一进行办理。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土地部门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承包土地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但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官)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户口簿和监护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市)局办证大厅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丢失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由监护人持办证人户口簿到市局或分、县(市)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同时由监护人在办证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群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上门服务办理。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捎办服务。 

第十七条 凡是已办理过二代证的,人口信息系统又有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办证人在外地工作或身体等方面原因不能亲自到哈市公安机关办证的,可由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持办证人《居民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代为办理,同时由代办人在办证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缩短二代证办证时限,快证10个工作日,慢证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缩短办理临时身份证时限,市局三个办证点,由原来的三天取证缩短为上午受理下午取证,下午受理次日取证。平房、呼兰、阿城区和十县(市)当天受理当天取证。 

第二十条凡是涉及哈尔滨市政府及各区、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只要户籍在哈市范围内,因公务急需办理身份证,办证人由于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前来办证的,可委托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代办,被委托的工作人员可凭委托人的委托书,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身份证管理科说明情况,由身份证科安排专人到省厅制证中心进行协调,以最快速度办理。其中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本人提出申请,各级户政部门或相关派出所,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户政办证窗口,每周六9时至11时30分,接待群众办证;为了满足学生和没有时间办证人群以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办证需求,每年的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各设两个工作日(届时公布具体时间),接待群众办证。 

第二十二条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变更、更正项目:18周岁以下的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姓名的;公民姓名系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冷僻字要求变更、更正的;音同字不同要求变更、更正的;原户口登记使用的“曾用名”变更为姓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户口登记项目不符需要更正的。 

第二十三条 由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审批的户口更正项目: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依据,需更正姓名、年龄、民族的。 

二、出生、收养、居住、复员转业等落户

(一)派出所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四条父或母凭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婴儿随父母或随父随母落户。 

1、一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由父或母直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随来随办。

2、一周岁以上6周岁(含)以下出生未落户的,由父或母到派出所申报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述年龄段非婚生子女落户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往届、重新改派遣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分、县(市)局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六条6周岁(不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持依法取得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18周岁(含)以下,因未办理或丢失等情况无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后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父或母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年龄段非婚生子女落户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服役期满10年(含)以上的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员军人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分局户政科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外埠人员只要在哈市十县(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含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口。 

1、已在十县(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十县(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十县(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结婚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九条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利税达10万元(含)以上,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金额达5万美元(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的亲属6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通过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工人,可到哈市一方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三条通过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四条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转业军人,经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2、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人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含自主择业),接收单位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转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可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军官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落户信和接收单位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外埠人员被哈市各区政府评选为“十佳”等各类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或评选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等各项荣誉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分局和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七条在哈市八区范围内居住并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已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的,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下放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1、收养人收养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14周岁(含)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由收养人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

哈市八区内收养人是非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落非农业户口。

哈市八区内收养人是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收养人收养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超过14周岁(不含)以上人员,按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收养人代为表达意愿),可由收养人凭依法办理的收养公证书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18周岁(不含)以上出生未落户口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凭原始出生证或血缘关系证明(包括亲子鉴定、学籍档案等)到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落户人的户口性质与哈市八区内父或母的户口性质一致。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原始出生证或血缘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无原始出生证或原始学籍档案的,建议做随父或随母亲子关系鉴定,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做亲子鉴定的,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3份(含)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如随父或随母落农业户口的需出具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具有哈市户口登记的公民,因在历次户口整顿、换发居民户口簿以及人口信息录入过程中遗漏户口登记的,通过补录程序落户。 

1、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有其现行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有老式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人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派出所相关户口档案原件的,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两名民警综合调查报告,完整的老式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人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派出所相关户口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录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分、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政策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

咨询电话:87661537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登记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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